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59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
代 理 人 江仁湧
債 務 人 王博世
債 務 人 王品淳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叁拾叁萬捌仟玖
佰零捌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
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王博世前就讀崇右技術學院時,邀同債務人王
品淳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7筆,金額總計
為新臺幣338,908 元,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
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120 期,每滿一個月為一期
平均攤還本息。
二、詎債務人王博世於109年08月01日起,即未依約履償,
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338,908 元及利息、違約金未還,雖
經債務人一再催討,仍未還款,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
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,債權人得追償全部
借款本息,另債務人王品淳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
帶清償責任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10年度司促字第759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王品淳、王│自民國109年0│至民國109年1│年息0.9% │
│ │338908│博世 │7月01日起 │2月09日止 │ │
│ │元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自民國109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.9% │
│ │ │ │2月10日起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王品淳、王│自民國109年0│至民國109年1│年息0.09% │
│ │338908│博世 │8月02日起 │2月09日止 │ │
│ │元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自民國109年1│至民國110年0│年息0.19% │
│ │ │ │2月10日起 │2月01日止 │ │
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自民國110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0.38% │
│ │ │ │2月02日起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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