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746號
PCDV,110,司促,746,202101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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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746號
 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
非訟代理人 黃凌莉 


債 務 人 張家瑋 

債 務 人 張琇婷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零柒拾伍元,及如附
  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  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 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緣債務人張家瑋前就讀黎明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張琇
  婷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,金
  額總計為新臺幣(下同)30,075元,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
  學業完成或休、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
  分期償還,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,倘借款
  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,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
  付遲延利息外,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
  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
  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借款利率百
  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
  (二)詎債務人張家瑋自109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
  ,迄今尚欠本金30,075元未還,經聲請人催討未果,依據借
  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
  即視為全部到期。另債務人張琇婷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
 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  (三)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依民事訴訟法第
   508 條之規定,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。
  釋明文件:放款借據、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、利率資料表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 
附表
110年度司促字第746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張家瑋、張│自民國109年7│至民國109年1│年息0.9%   │
│  │30075 │琇婷   │月1日起   │2月16日止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│     │自民國109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.9%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2月17日起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張家瑋、張│自民國109年8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 │30075 │琇婷   │月2日起   │     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超過六個月部份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之二十計算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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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