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735號
PCDV,110,司促,735,202101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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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735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
非訟代理人 黃凌莉 


債 務 人 蔡亮旭 

債 務 人 蔡岳綸 

債 務 人 連尉紋 

 
一、債務人蔡亮旭蔡岳綸連尉紋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
  伍萬零陸佰叁拾捌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
 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 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蔡亮旭蔡岳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
  捌佰玖拾伍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否則應於本
 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
  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緣債務人蔡亮旭前就讀醒吾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蔡岳
  綸、連尉紋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
  2 筆,金額總計為新臺幣(下同)131,727 元,約定應於借
  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、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
  之日起開始分期償還,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
  息,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,除應自遲延日起按
  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
  到期日起,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
  以內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
  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
  (二)詎債務人蔡亮旭自109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
  ,迄今尚欠本金50,638元未還,經聲請人催討未果,依據借
  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
  即視為全部到期。另債務人蔡岳綸連尉紋既為連帶保證人
  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  (三)詎債務人蔡亮旭自109 年8 月1 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
  務,迄今尚欠本金22,895元未還,經聲請人催討未果,依據
  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
  ,即視為全部到期。另債務人蔡岳綸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
  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  (四)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依民事訴訟法第
  508 條之規定,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。
  釋明文件:放款借據、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、利率資料表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 
附表
110年度司促字第735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新臺幣│蔡亮旭、蔡│自民國109年7│至民國109 年│年息0.9%   │
│  │50638 │岳綸、連尉│月1日起   │12月16日止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紋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│     │自民國109 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.9%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12月17日起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2 │新臺幣│蔡亮旭、蔡│自民國109年7│至民國109 年│年息0.9%   │
│  │22895 │岳綸   │月1日起   │12月16日止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│     │自民國109 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.9%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12月17日起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1 │新臺幣│蔡亮旭、蔡│自民國109年8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 │50638 │岳綸、連尉│月2日起   │     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 │元  │紋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超過六個月部份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之二十計算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002 │新臺幣│蔡亮旭、蔡│自民國109年8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 │22895 │岳綸   │月2日起   │     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超過六個月部份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之二十計算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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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