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725號
PCDV,110,司促,725,202101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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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725號
債 權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



債 務 人 吳禮軒 

法定代理人 陳嘉鳳 
兼法定代理 吳東賢 
人         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萬貳仟伍佰柒
  拾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
 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
  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1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 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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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