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70號
PCDV,110,司促,70,202101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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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70號
 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



債 務 人 林晏妤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柒萬肆仟零伍拾元,
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
 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
  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緣債務人林晏妤於民國106年4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
  帳號:4636706100198346),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
 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。已結算未受償之
  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
  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
  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
  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三百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
  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
  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(一)預借現金
  手續費(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);(
  二)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;(
  三)年費: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(四)
  國外交易授權結匯:依交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;(五)掛失手
  續費:每卡新臺幣200元;(六)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
  簽帳單每張50元,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;(七)補送帳單
  手續費:每次每份100元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10年度司促字第70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林晏妤  │自民國109 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五│
│  │74050 │     │12月24日起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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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