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698號
PCDV,110,司促,698,202101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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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698號
債 權 人 賴雯瑛 
代 理 人 陳淑芳 
代 理 人 賴建元 
債 務 人 游士慶 

債 務 人 黃瑞義 

 
一、債務人游士慶應向債權人給付:
  ㈠新臺幣(下同)柒萬貳仟肆佰叁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
   八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   。
  ㈡新臺幣(下同)柒萬貳仟肆佰叁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
   九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   。
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 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黃瑞義應向債權人給付:
  ㈠新臺幣(下同)玖仟叁佰貳拾肆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
   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 
  ㈡新臺幣(下同)玖仟叁佰貳拾肆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
   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 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、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
 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 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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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