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98號
債 權 人 賴雯瑛
代 理 人 陳淑芳
代 理 人 賴建元
債 務 人 游士慶
債 務 人 黃瑞義
一、債務人游士慶應向債權人給付:
㈠新臺幣(下同)柒萬貳仟肆佰叁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
八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。
㈡新臺幣(下同)柒萬貳仟肆佰叁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
九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。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黃瑞義應向債權人給付:
㈠新臺幣(下同)玖仟叁佰貳拾肆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
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㈡新臺幣(下同)玖仟叁佰貳拾肆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
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、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
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