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694號
債 權 人 伍騏豊
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劉源水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
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特此裁定。
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本件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(退回原附受款人誤植「
新北市地方法院」之郵政匯票)
二、本件向債務人請求貨款部分之釋明文件。
三、釋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式,並更正正確之請求聲明。
(本件保管條約定保管金額為30萬元,保管期間自107 年9
月5 月至110 年9 月4 日止,每月歸還15,000元,並無加速
條款之約定;其未到期部分之請求依據?已清償金額?貨款
金額?請分別列示並計算)
四、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依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