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663號
PCDV,110,司促,663,202101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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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663號
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

代 理 人 張家銘 
債 務 人 胡純純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捌萬肆仟肆佰零捌元
  ,及其中柒萬柒仟玖佰叁拾元,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日
  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
  七一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
  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
  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 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 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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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