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30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債 務 人 張正益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陸萬陸仟貳佰柒
拾陸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
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
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債權
人,合先敘明。
(二)債務人張正益分別於88年8月及95年6月間向債權人及
案外人申請信用卡,經債權人及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,依
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,
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,逾期繳付者,就尚未
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
(三)債務人迄97年10月底積欠債權人49,104元、迄97年4
月底積欠案外人117,172 元未為清償( 含年費、掛失費、代
償金額、手續費、消費款、預借現金、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
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) ,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,仍不
還款,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10年度司促字第630號
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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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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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張正益 │自民國97年12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4.99% │
│ │48026 │ │月8 日起至民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 │國104 年8 月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31日止,按年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息19.71%計算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之利息,自民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國104 年9 月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1 日起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張正益 │自民國97年6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4.99% │
│ │116071│ │月8 日起至民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 │國104 年8 月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31日止,按年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息15% 計算之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利息,自民國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104 年9 月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1 日起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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