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630號
PCDV,110,司促,630,20210107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630號
 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




債 務 人 張正益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陸萬陸仟貳佰柒
  拾陸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
 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
 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
 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
  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債權
  人,合先敘明。
  (二)債務人張正益分別於88年8月及95年6月間向債權人及
  案外人申請信用卡,經債權人及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,依
  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,
  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,逾期繳付者,就尚未
  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
  (三)債務人迄97年10月底積欠債權人49,104元、迄97年4
  月底積欠案外人117,172 元未為清償( 含年費、掛失費、代
  償金額、手續費、消費款、預借現金、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
  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) ,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,仍不
  還款,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 
附表
110年度司促字第630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張正益  │自民國97年12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4.99%  │
│  │48026 │     │月8 日起至民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國104 年8 月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31日止,按年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息19.71%計算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之利息,自民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國104 年9 月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1 日起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張正益  │自民國97年6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4.99%  │
│  │116071│     │月8 日起至民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國104 年8 月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31日止,按年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息15% 計算之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利息,自民國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104 年9 月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1 日起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1/1頁


參考資料
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