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604號
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
債 務 人 蔡政澔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萬貳仟玖佰柒拾玖
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
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查債務人於民國(下同)108年4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
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900435834(換號為0970110233),以使用
小額付費服務並透過債權人代扣付款購買app、遊戲點數、
貼圖等商品。
二、惟債務人至109年9月仍未依約繳納欠費(附件帳單),迄
今仍積欠債權人代收代付及其他費用共計22,979元(附件明
細),經債權人多次催討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顯無清償誠
意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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