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584號
PCDV,110,司促,584,20210107,1

1/1頁
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584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


債 務 人 陳世訓 

債 務 人 陳敏恭 

債 務 人 連麗燕 

 
一、債務人連麗燕陳世訓陳敏恭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
  陸萬叁仟壹佰捌拾叁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
 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 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緣債務人陳世訓前就讀南強工商邀同債務人陳敏恭
  連麗燕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 3
  筆,金額總計為新臺幣(下同)64963 元,約定應於借款人
  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、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
  起開始分 36 期,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,
 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,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
  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
  日起,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以內
  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借款
 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
  (二)詎債務人陳世訓自民國109年09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
  行債務,迄今尚欠本金 63183 元未還,經聲請人催討未果
  ,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
  本金時,即視為全部到期。另債務人陳敏恭連麗燕既為連
  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 
附表
110年度司促字第584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連麗燕、陳│自民國109年0│至民國109年1│年息百分之○點│
│  │63183 │世訓、陳敏│8月01日起  │2月23日止  │九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恭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│     │自民國109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一點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2月24日起  │      │九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連麗燕、陳│自民國109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 │63183 │世訓、陳敏│9月02日起  │     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 │元  │恭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超過六個月部份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之二十計算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