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559號
PCDV,110,司促,559,202101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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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559號
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



債 務 人 林昱賦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萬陸仟捌佰伍拾玖
  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
  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 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10年度司促字第559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    │
│序號│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 │林昱賦  │自民國99年12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8.9%       │
│  │12021 元│     │月10日起  │      │ 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 │林昱賦  │自民國97年3 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2%        │
│  │4838元 │     │月28日起  │      │    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    │
│序號│ 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 │林昱賦  │自民國100年 │至民國100 年│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│
│  │12021元 │     │1月11日起  │7月10日止  │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│
│  │    │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 │     │自民國100年 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,按│
│  │    │     │7月11日起  │      │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 │林昱賦  │自民國97年 │至民國97年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│
│  │4838元 │     │4月29日起  │10月28日止 │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 │
│  │    │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 │     │自民國97年 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,按│
│  │    │     │10月29日起 │      │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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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