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545號
PCDV,110,司促,545,202101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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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545號
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



債 務 人 李泰良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陸萬叁仟零玖拾柒元
  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
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
  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10年度司促字第545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     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 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 │
│序號│         │     │  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10,734元  │李泰良  │自民國109 年12月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四點│
│  │         │     │13日起     │      │七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2,479元   │李泰良  │自民國109 年12月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四點│
│  │         │     │13日起     │      │七一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3│新臺幣46,371元  │李泰良  │自民國109 年12月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四點│
│  │         │     │13日起     │      │九七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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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