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53號
PCDV,110,司促,53,202101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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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53號
債 權 人 魏秀梅 
債 務 人 劉俊岐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佰伍拾萬元,及自
  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
  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 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利息之請求駁回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  惟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
  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
  者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
  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對其負有債務250 萬
  元,惟並未釋明就利息為特別約定,故僅得請求年息百分之
  5 之法定利息,債權人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,超過部
  分,自屬無據,應予駁回。其餘聲請核無不合,另發支付命
  令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五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 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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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