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381號
PCDV,110,司促,381,202101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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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381號
 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
代 理 人 楊孟臻 


債 務 人 李薏玲 

債 務 人 李惟相 

債 務 人 呂佳紋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下同)叁拾玖萬柒仟玖
  佰肆拾壹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 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
 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
  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
  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緣債務人李薏玲前就讀景文科技大學時,邀同債務人
  李惟相呂佳紋為連帶保證人,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
  借據新臺幣800,000元,約定由債權人憑債務人出具之「撥
  款通知書」撥款,債務人於本教育階段內各學期共申借8筆
  貸款金額分別為49,933元、49,933元、49,933元、49,933元
  、49,953元、49,628元、49,628元及49,000元,並約定應於
  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或中斷後滿一年之日起,按每
  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計算,開始分96期,每
  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利息,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
  本金或利息時,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(即按中華郵政
  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1.15%計算)
  ,計付遲延利息外,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期
  日起,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
 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借款利率
  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
  (二)詎債務人李薏玲借得前開款項後,自109年8月1日起
  ,並未依約履行債務,迄今尚結欠本金397,941元及利息、
  違約金未還,迭經催討無效,爰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之約定
  ,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所有
 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。另債務人李惟相呂佳紋既為連帶保證
  人依法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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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