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78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
債 務 人 鐘允
債 務 人 鐘文章
債 務 人 黃淑芬
一、債務人黃淑芬、鐘允、鐘文章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(
下同)叁拾柒萬柒仟壹佰肆拾肆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
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鐘允前就讀華夏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黃淑芬、
鐘文章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 8
筆,金額總計為新臺幣(下同) 377,144 元,約定應於借款
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、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
日起開始分 96 期,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
,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,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
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
期日起,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以
內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按借
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
(二)詎債務人鐘允自民國109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
務,迄今尚欠本金 377,144 元未還,經債權人催討未果,
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
金時,即視為全部到期。另債務人黃淑芬、鐘文章既為連帶
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(三)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
送達,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
一項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
債務,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
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借據、撥款申請書、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、利率
資料表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10年度司促字第378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黃淑芬、鐘│自民國109 年│至民國109 年│年息百分之○點│
│ │377,14│允、鐘文章│7 月1 日起 │12月7 日止 │九 │
│ │4元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自民國109 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一點│
│ │ │ │12月8 日起 │ │九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黃淑芬、鐘│自民國109 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│377,14│允、鐘文章│8 月2 日起 │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│4元 │ │ │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超過六個月部份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二十計算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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