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373號
PCDV,110,司促,373,202101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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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373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


債 務 人 柯祖芸 


債 務 人 林筠家 (原名:林筱萍)



 
一、債務人林筠家原名林筱萍柯祖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
  幣(下同)壹萬玖仟叁佰玖拾玖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
  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 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
  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緣債務人柯祖芸前就讀德霖技術學院進修部邀同債務人
  林筠家(原名:林筱萍)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
  款放款借據共1 筆,金額總計為新臺幣( 下同) 19,399元,
  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、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
  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2期,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
  本金或本息,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,除應自遲
  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
  ,本金自到期日起,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
  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
  上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
  (二)詎債務人柯祖芸自民國109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
  債務,迄今尚欠本金 19,399 元未還,經債權人催討未果,
  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
  金時,即視為全部到期。另債務人林筠家(原名:林筱萍)
  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6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 
附表
110年度司促字第373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林筠家(原│自民國109 年│至民國109 年│年息百分之○點│
│  │19,399│名:林筱萍│7 月1 日起 │12月7 日止 │九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)、柯祖芸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│     │自民國109 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一點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12月8 日起 │      │九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林筠家(原│自民國109 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 │19,399│名:林筱萍│8 月2 日起 │     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 │元  │)、柯祖芸│      │     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超過六個月部份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之二十計算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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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