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55號
債 權 人 信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錢宗源
債 務 人 江和標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玖拾萬元,及自民國
一百零八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
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債權人逾上開範圍利息之請求駁回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
,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
定有明文。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
,負遲延責任,民法第2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依債
權人提出之借款約定書所示內容,原約定之借款期限係至
108 年7 月5 日止,遲延利息應自該日之翌日即108 年7 月
6 日起算,債權人請求自108 年7 月5 日起算利息,自屬無
據,應予駁回。其餘聲請核無不合,另發支付命令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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