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352號
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
代 理 人 游佳蓉
債 務 人 陳冠廷即陳秋雄之繼承人
債 務 人 陳威江即陳秋雄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秋雄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
給付新臺幣(下同)叁拾玖萬玖仟叁佰伍拾貳元,及自民國
九十五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五計算
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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