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49號
債 權 人 歐堡翡翠大廈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林繼祥
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等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
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以債務人李政雄、李正信、李正旺、李天賜、李清山、李玉
蓮、洪莉莉、洪福建為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 巷00弄00號
3 樓、4 樓、10樓、13樓、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 巷00弄
00號13樓之所有權人之第一類地政登記謄本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