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349號
PCDV,110,司促,349,20210107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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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349號
債 權 人 歐堡翡翠大廈管理委員會


法定代理人 林繼祥 

 
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等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
定之日起10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,特
此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以債務人李政雄李正信李正旺李天賜李清山、李玉
  蓮、洪莉莉洪福建為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 巷00弄00號
  3 樓、4 樓、10樓、13樓、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 巷00弄
  00號13樓之所有權人之第一類地政登記謄本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7   日
   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 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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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