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2722號
PCDV,110,司促,2722,202101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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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2722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


債 務 人 陳春展即陳加松之繼承人


債 務 人 郭秀雲即陳加松之繼承人


 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加松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
  給付新臺幣(下同)叁拾陸萬玖仟柒佰柒拾貳元,及其中柒
  萬玖仟貳佰叁拾元,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
  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加松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
  給付新臺幣(下同)叁拾壹萬叁仟陸佰陸拾肆元,及其中柒
  萬玖仟捌佰零壹元,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
  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
 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  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、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
 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 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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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