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722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
債 務 人 陳春展即陳加松之繼承人
債 務 人 郭秀雲即陳加松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加松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
給付新臺幣(下同)叁拾陸萬玖仟柒佰柒拾貳元,及其中柒
萬玖仟貳佰叁拾元,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加松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
給付新臺幣(下同)叁拾壹萬叁仟陸佰陸拾肆元,及其中柒
萬玖仟捌佰零壹元,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,並連帶賠償督
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
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、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
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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