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2648號
PCDV,110,司促,2648,202101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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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2648號
 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



債 務 人 徐祥峰 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佰伍拾柒萬玖仟貳
  佰壹拾捌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
  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 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緣債務人徐祥峰於民國104年7月14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
  貸款(帳號:4636705707933808),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,
 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、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
  109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0年1月3日止未受償之利
  息19447元。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
  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
  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三百元;
  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,連續三
  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;月付金
  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
  攤還之借款利息。
  緣債務人徐祥峰於民國98年12月2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
  帳號:5520000157599903) ,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
 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09 年
  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0 年1 月3 日止未受償之循環
  利息2 517 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
  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
  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
  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
  臺幣三百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
  百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
  計算;手續費則為( 一) 預借現金手續費( 每筆預借現金金
  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) ;( 二) 分期借款手續費
  用( 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 ;( 三) 年費:依各
  信用卡卡別收取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( 四) 國外交易授權
  結匯:依交易金額乘以1.5%計算;( 五) 掛失手續費:每卡
  新臺幣200 元;( 六) 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
  張50元,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 元;( 七) 補送帳單手續費
  :每次每份100 元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 
附表
110年度司促字第2648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徐祥峰  │自民國110 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八點│
│  │718439│     │01月04日起 │      │九九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徐祥峰  │自民國110 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五點│
│  │729678│     │01月04日起 │      │九九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3│新臺幣│徐祥峰  │自民國110 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一│
│  │109137│     │01月04日起 │      │點七九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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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