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2603號
PCDV,110,司促,2603,202101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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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2603號
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


債 務 人 詹采鈴即詹美玲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叁拾肆萬肆仟柒佰貳
  拾肆元,及其中玖萬叁仟叁佰伍拾壹元,自民國一百零九年
  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否
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
  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陸拾壹萬貳仟叁佰伍拾伍元,及其中
  壹拾柒萬叁仟肆佰玖拾壹元,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九日
 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 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  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、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
 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 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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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