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2587號
PCDV,110,司促,2587,202101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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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2587號
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


債 務 人 吳秋雪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肆拾玖萬柒仟貳佰陸
  拾叁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
 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
 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
  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 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付新臺幣(下同)貳拾柒萬肆仟玖佰玖拾
  伍元,及其中柒萬肆仟貳佰陸拾玖元,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
  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
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 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、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
 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 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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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