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2498號
PCDV,110,司促,2498,202101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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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2498號
 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



債 務 人 林丁毅 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柒萬玖仟肆佰柒拾陸
  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
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
  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債務人林丁毅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4000016
  219576220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。債務人
  至民國109 年12月22日止累計79,476元未給付,其中76,64
  2 元為消費款;1,934 元為利息;9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
  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
  附表編號:( 001) 所示之利息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 
附表
110年度司促字第2498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林丁毅  │自民國109 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息6.76%  │
│  │76642 │     │12月23日起 │      │計算之利息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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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