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2466號
PCDV,110,司促,2466,202101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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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2466號
債 權 人 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鄭大宇 




債 務 人 葉之仁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貳萬叁仟壹佰玖
  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 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  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萬叁仟叁佰零貳元
  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  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、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
 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 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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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康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