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372號
債 權 人 雙璽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林逸靖
債 務 人 李彭淑梅
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
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以債務人為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 號7 樓建物之所有
權人之第一類地政登記謄本。
二、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三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