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2334號
債 權 人 民生社會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楊德旺
債 務 人 李水鏡
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
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以債務人為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 號20樓之4 建物之所
有權人之第一類地政登記謄本。
二、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三、本件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