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2329號
PCDV,110,司促,2329,202101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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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2329號
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


債 務 人 鄭崇文律師即陳建雲之遺產管理人

 
一、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建雲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
  新臺幣(下同)叁拾萬伍仟貳佰叁拾玖元,及其中貳拾柒萬
  玖仟壹佰肆拾肆元,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
  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 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建雲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
  捌萬玖仟貳佰陸拾玖,及其中捌萬壹仟叁佰捌拾捌元,自民
  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
  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、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
 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 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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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