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2320號
PCDV,110,司促,2320,202101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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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2320號
債 權 人 協夆實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松德 



債 務 人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叁拾伍萬肆仟貳佰零
  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 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  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佰壹拾壹萬柒仟零
  伍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 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
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
  官提出異議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、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
 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 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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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協夆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