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2294號
PCDV,110,司促,2294,202101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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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2294號
債 權 人 信合機電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蕭明中 
債 務 人 宏頂電氣工程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林紀宏 

 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
件聲請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裁定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26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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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宏頂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信合機電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機電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