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285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陳哲勤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玖拾肆萬捌仟玖佰陸
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
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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