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224號
PCDV,110,司促,224,202101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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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224號
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

代 理 人 李淑嘉 

債 務 人 王德隆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萬叁仟叁佰叁拾肆
  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  百分之十三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
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
  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5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 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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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