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229號
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債 務 人 黃茂鑫(原名:黃祥福)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陸萬玖仟柒佰陸
拾壹元,及其中壹萬壹仟捌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
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
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。並賠
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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