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221號
PCDV,110,司促,221,202101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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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221號
債 權 人 大堅電子(漳州)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甘國良 

代 理 人 朱柏璁律師


代 理 人 江明軒律師


債 務 人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美金貳拾捌萬壹仟壹佰玖拾肆點壹伍
  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
  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 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佰捌拾肆萬柒仟壹
  佰柒拾伍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 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
 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
  出異議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、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
 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110   年  1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 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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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大堅電子(漳州)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