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21號
債 權 人 大堅電子(漳州)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甘國良
代 理 人 朱柏璁律師
代 理 人 江明軒律師
債 務 人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美金貳拾捌萬壹仟壹佰玖拾肆點壹伍
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
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佰捌拾肆萬柒仟壹
佰柒拾伍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
出異議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四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、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
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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