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2197號
PCDV,110,司促,2197,202101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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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2197號
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


債 務 人 伍德仁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伍拾肆萬玖仟貳佰壹
  拾壹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
  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九二計算之利息,與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
  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
  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
 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
  為九期。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 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 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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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