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197號
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
債 務 人 伍德仁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伍拾肆萬玖仟貳佰壹
拾壹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九二計算之利息,與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
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
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
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
為九期。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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