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2159號
PCDV,110,司促,2159,202101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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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2159號
 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




債 務 人 周蘊蕎 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肆拾柒萬柒仟貳佰伍
  拾捌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 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一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
  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年息百
  分之零點二七一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年息
  百分之零點五四二,按月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
  數以九期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
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查債務人周蘊蕎於民國107年10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
  臺幣650,000 元,約定借款期限7 年,以每壹個月為一期,
  共分84期攤還本息,利息按年息百分之2.71計算,逾期繳款
  時,並應自遲延日起,逾期在六個月以內( 含) 者,另按借
  款利率百分之十;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就超過部分,按借款
  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月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
  以九期為限。依契約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息,債權人得不
  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,追償全部本息及違約金。
  (二)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,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,依契
  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。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477,
  258 元,及前述約定利息與違約金迄未清償,依約債務人自
  應負全數清償之責。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( 見證一
  ) 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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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