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2024號
PCDV,110,司促,2024,202101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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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2024號
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
訴訟代理人 陳家昱 
債 務 人 胡佩縈(原名:吳秋子)
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:
  ㈠新臺幣(下同)伍萬貳仟陸佰玖拾玖元,及自民國九十五
   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
   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
  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  ㈡新臺幣(下同)貳拾壹萬玖仟伍佰壹拾伍元,及自民國九
   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止,
  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九十四年
   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
  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
   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
 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 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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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