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2004號
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
債 務 人 陳曉昀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貳拾捌萬壹仟壹佰捌
拾肆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
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 一) 債務人陳曉昀於民國104 年7 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
496301元,約定自民國104 年7 月14日起至民國111 年07月
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.78採機動利率
計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
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
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有
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
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至民國
110 年1 月14日止累計189,190 元未給付,其中187,619 元
為本金;1,571 元為利息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
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 001) 所示之利息。
( 二) 債務人陳曉昀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52395
31080610401 卡別:MASTER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
帳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09 年12月27日止累計91,994元未給
付,其中89,673元為消費款;2,321 元為利息。債務人依約
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 002) 所示之
利息。
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依民事訴
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
令。
釋明文件:小額信貸借據、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
明細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10年度司促字第2004號
利息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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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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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001│新臺幣│陳曉昀 │自民國110 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息9.78% │
│ │187619│ │1 月15日起 │ │計算之利息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陳曉昀 │自民國109 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息15%計算 │
│ │89673 │ │12月28日起 │ │之利息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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