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991號
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井琪
債 務 人 楊毓信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陸佰壹拾捌元,及自
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
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債務人於西元(下同)2019/12起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
電話門號:0989514045、0925381726、0989183726共計3門
,合計積欠電信費用新臺幣 $67618元整(已包含違約金即求
償門號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共 $39840元),經聲請人多
次催討,仍未獲清償,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含
專案補貼款的本金及利息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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