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798號
PCDV,110,司促,1798,202101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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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798號
 
債 權 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



債 務 人 黃詠蓁即黃惠玉
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零貳佰捌拾肆元,及如附
  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 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
  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緣相對人黃詠蓁即黃惠玉於民國109 年1 月13日向債權人申
  請信用卡( 帳號:4563135601517746) 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
  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 、2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
  暨自民國109 年8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0 年1 月4 日
  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773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300 元。已結
  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
  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款入帳日
  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
  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三百元,連續二
  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,連續三期延滯
  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;手續費則為(
  一) 預借現金手續費(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新臺幣
  100 元計算) ;( 二) 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 分期借款金額乘
  以約定分期費率) ;( 三) 年費: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,詳
  見信用卡申請書;( 四) 國外交易授權結匯:依交易金額乘
  以1.5%計算;( 五) 掛失手續費:每卡新臺幣200 元;( 六
  ) 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,國外消費簽
  單每張100 元;( 七) 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100 元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 
附表
110年度司促字第1798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黃詠蓁即黃│自民國 110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三│
│  │23458 │惠玉456313│01月 05日  │      │點七九    │
│  │   │5601517746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黃詠蓁即黃│自民國 110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十三│
│  │   │惠玉 45631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3560151774│起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│6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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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