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70號
債 權 人 吳淯霈
債 權 人 呂麗珍
債 權 人 洪茹玉
債 務 人 馮士洋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淯霈給付新臺幣(下同)伍佰萬元,
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
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
議。
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呂麗珍給付新臺幣(下同)叁佰叁拾叁
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洪茹玉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佰陸拾陸
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各債權人
均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