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570號
PCDV,110,司促,1570,2021012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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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570號
債 權 人 吳淯霈 

債 權 人 呂麗珍 

債 權 人 洪茹玉 

債 務 人 馮士洋 

 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淯霈給付新臺幣(下同)伍佰萬元,
  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
   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 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
   議。
 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呂麗珍給付新臺幣(下同)叁佰叁拾叁
   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
   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   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  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 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洪茹玉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佰陸拾陸
   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
   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   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  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各債權人
  均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 
附註: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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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