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70號
債 權 人 吳淯霈
債 權 人 呂麗珍
債 權 人 洪茹玉
債 務 人 馮士洋
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
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本件債權人吳淯霈、呂麗珍、洪茹玉對債務人之請求,各應
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,合計新臺幣壹仟伍
佰元,但聲請時僅繳納其中新臺幣伍佰元,尚應補繳新臺幣
壹仟元。
二、本件各債權人之請求均主張以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依
據及相關釋明證據( 未約定利率時,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
五)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
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