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570號
PCDV,110,司促,1570,202101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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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570號
債 權 人 吳淯霈 

債 權 人 呂麗珍 

債 權 人 洪茹玉 

債 務 人 馮士洋 

 
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
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,特此
裁定。應補正之事項:
一、本件債權人吳淯霈呂麗珍洪茹玉對債務人之請求,各應
  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,合計新臺幣壹仟伍
  佰元,但聲請時僅繳納其中新臺幣伍佰元,尚應補繳新臺幣
  壹仟元。
二、本件各債權人之請求均主張以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利息之依
  據及相關釋明證據( 未約定利率時,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
  五)。
 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18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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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