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3號
PCDV,110,司促,13,202101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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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3號
債 權 人 江美慧 
債 務 人 黃韻真即徐蔡秋香之遺產管理人

 
一、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徐蔡秋香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
  付新臺幣(下同)伍拾萬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
 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  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 
附表
110年度司促字第13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黃韻真即徐│自民國106 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6%    │
│  │87500 │蔡秋香之遺│10月28日起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產管理人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黃韻真即徐│自民國106 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6%    │
│  │240000│蔡秋香之遺│10月28日起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產管理人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3│新臺幣│黃韻真即徐│自民國108 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6%    │
│  │172500│蔡秋香之遺│6 月28日起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產管理人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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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