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10年度,1號
PCDV,110,司促,1,20210129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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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 110年度司促字第1號
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翁健  


代 理 人 周立根 


債 務 人 楊孫國 

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(下同)壹拾壹萬玖仟玖佰柒
  拾捌元,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
  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
 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
  利息。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 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。
三、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債權人得
 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1 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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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