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工資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勞補字,110年度,14號
PCDV,110,勞補,14,202101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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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勞補字第14號
聲 請 人 莊雲涵 
      吳彥廷 
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安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錦榮間因請求給
付工資等事件,聲請調解。按勞動事件,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
,於起訴前,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…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
院起訴者,視為調解之聲請。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,依本法之規
定;本法未規定者,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。因財
產權事件聲請調解,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,
免徵聲請費;十萬元以上,未滿一百萬元者,徵收一千元;一百
萬元以上,未滿五百萬元者,徵收二千元;五百萬元以上,未滿
一千萬元者,徵收三千元;一千萬元以上者,徵收五千元。經查
,本件聲請人請求調解聲明係請求相對人給付聲請人莊雲涵新台
幣(下同)貳拾萬捌仟肆佰肆拾伍元、吳彥廷叁拾叁萬陸仟捌佰
柒拾柒元,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於聲請人莊雲涵部分為貳拾萬捌
仟肆佰肆拾伍元,吳彥廷部分為叁拾叁萬陸仟捌佰柒拾柒元,揆
諸前開說明,各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壹仟元。茲依勞動事件法第
15條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聲請人於本裁定
送達之日起日5內各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壹仟元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 年  1  月  19  日
         勞動法庭   法 官  徐玉玲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 年  1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黃奎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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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安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