死亡宣告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亡字,110年度,6號
PCDV,110,亡,6,202101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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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10年度亡字第6號
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(明股)

上列聲請人因宣告鍾永聰死亡事件,聲請公示催告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一、准對失蹤人鍾永聰(男,民國00年00月0日生,身分證統一 編號:Z000000000號,失蹤時最後設籍地址:新北市○○區 ○○街0巷0號)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。
二、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之翌 日起六個月內,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,如不陳報,本院將宣 告其為死亡。
三、無論何人,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,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, 將其所知之事實,陳報本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,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,為死亡之宣告;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,得於失蹤滿3 年 後,為死亡之宣告,民法第8 條第1 項、第2 項分別定有明 文。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,應公示催告;公示催 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、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;法院認 為必要時,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,或用其他方法公告 之。又前開陳報期間,自揭示之日起,應有6 個月以上。失 蹤人滿百歲者,其陳報期間,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 個月以 上。家事事件法第156 條、第130 條第3 項至第5 項分別定 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失蹤人鍾永聰係10年12月1 日生,因行方不 明,自103 年8 月27日起經列為失蹤人口,迄今已逾3 年仍 未尋獲,生死不明,為此聲請准予公示催告等語,業據提出 戶籍資料、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函暨失蹤人口系統資 料報表、內政部移民署函、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函、新北市板 橋區公所函、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 函、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、新北市政府殯葬業管理處函、臺 北市殯葬管理處函、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、完整矯正簡表 在卷可稽,經本院審核前開資料無訛,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 真實,其聲請於法有據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56 條第2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
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靖容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


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日
書記官 鄭淑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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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