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09年度,586號
PCDV,109,除,586,202101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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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9年度除字第586號
聲 請 人 萬通油墨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吳正忠 
訴訟代理人 吳協祐 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經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司催字第369號公示催告在案。二、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0月8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判決不得上訴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
書記官 蔡叔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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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9 年度除字第586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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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│ 票面金額 │ 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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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廣峰塑膠有│永豐銀行樹│108 年12月31│58,070元 │4393218 │ │
│ │限公司 │林分行 │日 │ │ │ │
│ │陳秀玉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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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萬通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