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勞訴字,109年度,6號
PCDV,109,重勞訴,6,202101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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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
原   告 高偉程 

訴訟代理人 謝寶誼 
      王昱勝 
被  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

訴訟代理人 李荃和律師
      吳佳樺律師
被   告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文淵 
訴訟代理人 張維晃 
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
      陳玫瑰律師
      卓素芬律師
      殷耀晨律師
被   告 永春工程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高永春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一日下午三時,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
原告請依照勞基法第59條規定就請求原領工資補償部分提出意見,並提出失能診斷證明書說明治療終止的日期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
書記官 蔡忠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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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永春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