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原 告 高偉程 訴訟代理人 謝寶誼 王昱勝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訴訟代理人 李荃和律師 吳佳樺律師被 告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淵 訴訟代理人 張維晃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 陳玫瑰律師 卓素芬律師 殷耀晨律師被 告 永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永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一日下午三時,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。原告請依照勞基法第59條規定就請求原領工資補償部分提出意見,並提出失能診斷證明書說明治療終止的日期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忠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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