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90號
上 訴 人 黃秋薇
被 上訴人 陳夢琨
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
12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惟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
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8 萬9,589 元,應徵
第二審裁判費2 萬5,111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
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
未補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
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
書記官 尤秋菊